派出所让配合调查如果不去会怎么样律师

解析:
如果派出所要求某人前往协助调查,但此人拒绝接受传唤,那么派出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传唤通知书》的方式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或者选择利用《拘传证》对其进行拘传。这两种方法的最长持续时间均是12个小时。
此外,针对那些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询问的案件,使用《传唤证》传唤的最长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24小时。当然,在合适的情况下,派出所以及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被传唤者采取拘传甚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明确表示,侦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若需向证人问询,可以选择直接在现场展开调查,或者前往证人所在单位、居所或者证人本人提出的任何地点进行,同时,在必要的情形下,也可依据程序通知证人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而当在现场进行问询时,侦查人员必须出示其职业证件;反之,若需要前往证人所在单位、居所或者证人本人提出来的地方进行问询时,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具有效力的证明文件。从上述法规来看,传唤并不适用于证人。
然而,鉴于目前我们国家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尚未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仍显不足,面对这样的情况,执法部门有必要采取更加细化的法律宣传策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的思想疏导和开解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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